新竹縣2026縣長盃龍舟賽競賽規程
二、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新竹縣議會
三、承辦單位:新豐鄉公所、新豐鄉民代表會、池和宮管理委員會
四、協辦單位:新竹縣政府消防局、新竹縣政府衛生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竹縣政府環保局、新豐鄉農會、新豐鄉體育會、新豐國中、埔和國小。
五、競賽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9日【星期五】。
六、競賽地點:新豐鄉新豐村十五鄰池府路156號池和宮前池和湖。
七、報名日期:115年4月20日上午8:30起至115年5月18日17:00止【一律採線上報名】。
八、報名網址: http://www.dragb.twgolife.com/,聯絡窗口:民政課吳先生電話03-5591116分機121。
九、競賽項目:龍舟奪標競賽。
十、參加人數:
- 每隊登錄選手24名(含槳手、舵手、標手、鼓手及預備員) ,槳手12~16人,連同領隊,指導、管理若干人。
- 領隊、教練、管理可列為出賽人員,必須於選手登錄名單內才可出賽。
十一、競賽分組及資格:
【一】機 關 組:由服務縣內各機關、學校之員工組隊參加。
【二】公 開 組:各機關、團體、部隊、高中以上學校之人士均可組隊參加。
【三】混 合 組:各機關、團體、部隊、高中以上學校之男、女子皆可混合組隊參加(女子人數不得少於8人),出賽時男槳手不得多於8人,女槳手不得少於6人。
各組報名隊伍如有14~18歲以下者,報名時需一併檢附監護人切結書,報名隊伍未達四隊以上,則取消各該組之比賽或由主辦單位協助改組參賽。各隊跨組別人數最多4人,同組不得跨隊(舵手除外)。機關組如連續三年第一名並獲大會頒贈三連霸之最高榮譽獎盃,隔年(屆)需報名參賽公開組至少一年方得報名參賽機關組。
十二、參加辦法:
- 凡組隊參加者,於前項指定報名日期截止前完成報名手續;報名之後隊員名單,變更截止日期為115年6月5日中午12時(逾期不受理)。
- 報名各隊所需費用均請自理;大會提供比賽當日各參賽隊伍之便當及飲水。
- 競賽制度:依各組報名隊數決定比賽制度。
- 各項會議時間:
領隊會議:115年6月6日【星期六】上午10時,假新豐鄉公所三樓會議室舉行。
裁判會議:115年6月6日【星期六】上午11時,假新豐鄉公所三樓會議室舉行。
- 各隊請於115年6月6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派員至新豐鄉公所參加抽籤編定競賽次序,未到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 比賽賽程表於115年6月8日10時公告於新豐鄉公所網站。
【七】賽前練習:各隊練習時間為115年6月5日至6月8日及6月12日至6月15日,請逕洽承辦單位安排。
十三、競賽規則:
【一】各隊應於開賽前三十分鐘將各隊出賽單交檢錄處等候點名檢驗參賽者,應擇一攜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駕照、貼有照片的學生證或護照正本(不接受影印本及其他證件),以備檢查,凡大會廣播點名三次不到或逾時五分鐘不出場者,判定棄權。
【二】每場勝負依賽程規則採計時判定,競賽前以抽籤排定水道及船號。於比賽結束後,以最快速划回檢錄處,如違反規定致妨礙對方或撞擊他舟者,該場比賽判為失敗,若情節嚴重者,則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三】發令員未鳴槍不得出發(含拉槳偷跑),否則以犯規論,第一次發令員會對偷跑的隊伍给予警告,在同一場次任何一隊在第二次犯規者,該隊判為失敗 (若兩隊都失敗,則抽籤決定勝隊)。
【四】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自起點鳴槍出發,速划到達終點以標手奪標離開旗座所費時間,為該隊之競賽成績,如奪標失敗則以其舟尾過標旗時間為其成績,不得回頭再奪。
2.無論單水道及雙水道競賽,如該隊奪標手奪到標後落水,則該場次判定奪標失敗。
3.除標手外,若由其他隊員奪到標幟者無效。
4.一舟奪標成功,一舟奪標失敗,失敗隊伍則以船尾通過標旗計算其成績。
5.如二隊均奪標失敗,則以船尾通過標旗所費時間分勝負。
6.競賽勝負採用裁判碼錶及電子設備計時,倘有疑義,得向大會提出申訴。
【五】各隊舵手由各隊自行聘任,如無舵手得由大會聘任之舵手擔任,各隊不得指定大會舵手為各隊專任舵手。
【六】各隊競賽時間均按大會程序進行,如提前或延後,以大會播音報告為準。
【七】參加競賽各隊,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判定該場次失敗:
1.未按照大會規定人數出賽者(槳手須按照大會規定人數12至16人出賽)。
2.冒名頂替出賽經查屬實。
3.比賽時鼓手兼任奪標手。
4.比賽期間非因遭航向偏離之其他航道船隻撞擊而有選手落(跳)水、龍舟翻覆或故意將競賽器材拋落船外之情事者。註:比賽期間包括:由碼頭出發至奪標。
5.有隊員未全程確實穿著救生衣(一律使用大會提供之救生衣)。
6.各隊未依抽定水道划行者,包括:因航向偏離造成船身完全超出所屬航道者、航向偏離造成部分船身超出所屬航道,致使妨礙對方或撞擊他船。
7.比賽全程槳手未依規定採坐姿划行者。
8.任何隊伍如有任1場次未出賽(含判定為棄權或取消該組比賽資格)者。
9.各參賽隊伍或選手,如有不服裁決致影響大會秩序或違背運動精神情事,經裁判委員會認定情節重大者。
10.所有競爭組別,舵手均不得助划,如有違反規定者。註:助划之定義:舵手自鳴槍起航至通過終點線完成賽段航程之過程中,如有向船尾方向(向後)拉槳之動作。
【八】對參賽選手資格如有疑問者,須在出賽前提出,賽後不得異議。
【九】龍舟比賽時,船上須有專任鼓手1名、奪標手1名、舵手1名,領隊、教練及管理人員各1人可兼任鼓手、舵手、奪標手或槳手,其位置可依報名表內名單自行調整。
【十】比賽時一律採用大會器材之船隻、鼓、舵及槳,檢錄時所抽籤決定的船隻器材,賽前應自行檢查妥當,比賽中如發生問題,不得以此要求重賽。
【十一】槳禁用止滑劑,可自行攜帶止滑墊。
【十二】鳴槍前槳須離開水面。
十四、申訴事件:
【一】選手資格之申訴,應於檢錄時提出,出賽後則不再受理。對於競賽申訴,如無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判。
【二】合法之申訴,應由該領隊立即口頭向裁判長提出,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經領隊或教練具名簽章,並檢附保證金新台幣3,000元整,向大會提出。如經審判委員會裁定申訴成立時,退還保證金,若申訴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註:隊伍提出申訴時,該組賽程暫停,待爭議釐清後恢復比賽,唯收到申訴前之已進行賽程不得重賽)。
【三】大會接獲申訴書後,由審判委員會立即召開會議裁決,並以該會議之裁決為最終判決。
【四】不服大會裁決及審判委員會之裁決,或任意散發不實之文字或語言者,取消競賽資格。
【五】其他如有突發事件,為本規則所未定者交由裁判委員會處理。
十五、獎勵:頒發錦標及競賽獎金,各組獎金頒發標準如下:
公開組獎勵:
| 參加隊伍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 12隊以上(含) | 100,000 | 6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5,000 | ||
| 7隊以上(含) | 6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
| 4隊以上(含) | 30,000 | 20,000 | 10,000 | |||||
| 未達4隊 | 由主辦單位取消比賽或改組參賽 | |||||||
機關組:
| 參加隊伍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 7隊以上(含) | 30,000 | 20,000 | 10,000 | 5,000 | ||||
| 4隊以上(含) | 20,000 | 10,000 | 5,000 | |||||
| 未達4隊 | 由主辦單位取消比賽或改組參賽 | |||||||
混合組獎勵:
| 參加隊伍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 18隊以上(含) | 70,000 | 50,000 | 30,000 | 22,000 | 18,000 | 15,000 | 10,000 | 8,000 |
| 12隊以上(含) | 60,000 | 40,000 | 20,000 | 12,000 | 8,000 | 5,000 | ||
| 7隊以上(含) | 30,000 | 20,000 | 10,000 | 5,000 | ||||
| 4隊以上(含) | 20,000 | 10,000 | 5,000 | |||||
| 未達4隊 | 由主辦單位取消比賽或改組參賽 | |||||||
十六、附則:
【一】參加比賽各隊之職隊員,應服從大會訓練員、救生員之安全指導。賽前練習及競賽期間,隊職員之安全由各隊自行負責。
【二】參加比賽各隊於賽前練習及競賽期間,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損壞或遺失龍舟或附屬設備者,應負賠償之責。
【三】如有獎勵金申報及扣繳相關疑義,以所得稅法為準。
十七、本競賽規程由主辦單位邀請裁判組共同修正公布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授權承辦單位隨時修正公布實施之。